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4-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4-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1.0.1为建设高质量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打造生态、宜居、和谐、美丽的城市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为民众提供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制定本规范。
1.0.3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供游憩服务,并应实现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生态,休闲、游憩、美化、文化传承、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
1.0.5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1.1城市应构建与城市规模、布局结构和景观风貌特征相适应的绿地系统,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规模和布局,并应实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2.1.2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应实现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城市生态空间结构完整、满足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尊重城市地形地貌特征,与河湖水系有机融合,保护并展现自然山水和历史人文资源;
2应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组团隔离绿带和通风廊道等绿化隔离带,贯通城乡绿色生态空间;
3应构建公园体系,充分利用绿道和滨水开放空间等线性空间,满足公众游憩需求。
2.1.3公园绿地面积应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大于8.0m2/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大于80%。
2.1.4城市应建设与人口规模相匹配的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人均综合公园面积和人均社区公园面积应分别大于3.0m2/人。
1新建城区内公园应均衡布局,老旧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公园数量和面积,优化布局;
2.1.6绿道应串联各类公园和城乡绿色开敞空间,并应促进其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相兼容,构建联通城市内外的绿色生态网络。
2.2.1公园应营造自然景观环境,并应设置满足功能需要的园路、活动场地和设施;基址不应存在地质安全、土壤污染隐患。
2.2.2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保护基址内具有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历史遗迹遗存、具有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
2.2.3公园内绿化用地比例应大于陆地面积的65%,广场内绿化用地比例应大于35%。
2.2.4公园内应设置与游人容量和游人量规模相适应的园路和活动场地。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郊野型公园应设置健身活动场地。
2.2.5公园应设置休息座椅、垃圾箱、标识、园灯等游憩、服务和管理的基本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设置与功能相适应的应急避险设施,应急避险设施设置应避让文物保护建筑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2.2.7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公共建筑绿化应实现所属用地的生态改善、环境美化和方便使用的功能,应选择适合的植物种类和种植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小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厕所厕位;面积大于或等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
2.2.10公园基址 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原地保留,保护范围不应低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m的区域。
2.2.11公园、绿道应设置标识、标志安全监控和信息发布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园主要出人口应设置绿线标志、位置标志、无障碍标志、应急标志、安全监控和信息发布等设施;
3公园主要景点、服务中心、厕所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应设置位置标志、无障碍标志和应急标志;
4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安全警示线及安全监控等设施。
2.3.2园林植物应定期养护,植物病虫害防治不得污染水源,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不得使用农药。
2.3.4公园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应符1应结合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要求,承担相应的防灾避险功能;
2应构建安全 预警控制体系,制定与其管理相关的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节假日高峰管理、大型聚集活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园林工程。
2.3.5公园的各项服 务设施应保证服务的公益性,不应开展与游人服务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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