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明确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指导方针。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合理投入,生态优先、科学建绿,将节约的观念贯穿于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落实,引导和促进城市发展模式的转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除了具有其他领域贯彻节约方针的共性以外,更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具体表现为可扩展性、社会性和长期性。我部刚发的《关于建设节约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草案)中明确提出了建设节约型城市绿化的主要措施。这里所说的可扩展性,就是要在节约的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地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探索研究、实践分析、总结改进,使其内涵更加丰富、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实可行。所谓社会性,主要表现在园林绿化本身所具有的社会效应和生态效益上。园林绿化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其发展的主导,必须是政府的规划和投入,但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必须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机制、价值规律来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的投入,同时又要时时处处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所谓长期性,主要表现在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环境的主要载体,是影响城市长远发展的最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并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批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城市绿线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园林规划。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绿地率: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六十;
(四)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